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是社會影響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防范社會風險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在重要社會決策和重大工程項目制定、出臺及實施前,對其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穩定的諸因素進行分析,評估發生危害的可能性,對不同的風險進行等級管理,做好危機預防工作,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消除風險,對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須明確范圍
對關系到較大范圍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社會管理等重大決策;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有關民生問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有可能在較大范圍或較長時間內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有關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及城鄉發展規劃和重點工程建設;關系到產權轉讓、職工身份轉換、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調整的國有、集體企業及事業單位的改革改制;涉及到諸多利益群體或較大群體利益的行業政策調整、建設規劃調整、教育衛生網點調整等等,都應當明確,只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后才能實施。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必須明確內容
一是合法性評估。包括重大事項的制定和出臺,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與現行政策、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據;重大事項所涉及政策調整的對象和范圍是否界定準確,調整的依據是否合法;是否堅持嚴格的審查審批和報批程序。
二是合理性評估。包括重大事項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是否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否超過當地財力和絕大多數群眾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程度有機地統一起來;是否得到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顧了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三是可行性評估。包括是否經過嚴謹科學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是否充分考慮到時間、空間和人力、物力、財力等制約因素;方案是否具體、詳實,配套措施是否完善;重大事項出臺的時機是否成熟;重大事項出臺后是否會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業、其他群體的攀比。
四是安全性評估。包括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哪些較大的社會治安問題;是否存在引發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會給周邊的社會治安帶來重大的沖擊;當地群眾對該項目建設有無強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會引發較大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事件;是否會出現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等等。這項評估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核心內容,要通過一系列程序對實施評估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做出風險很大、有風險、風險較小或無風險的確定性預警評價。五是可控性評估。包括對可能出現的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問題,是否有化解不穩定因素的對策措施;對于風險較大或者風險很大的事項,是否需要做出“不實施”的決定;對于風險較小或者沒有風險的事項,是否有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能否將風險妥善控制在預測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