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式治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但需要有相應的制度框架做依托才能實現。北京農村網格化治理實踐在很多方面與參與式治理存在契合點,因此可以從參與式治理視角來完善農村網格化治理制度設計,優化農村網格治理功能。
1.網格化治理應兼顧管控與服務。
網格化治理雖然便于掌握社情民意,但并未改變村民作為被管對象的格局。有村民反映“網格化治理新增了網格這一治理層級,加劇了治理工作的行政化,不利于村民參與村莊治理”。總之,管控作為出發點的網格化治理不利于農村社會治理的發展,甚至會破壞已有的自治功能。反之,將農村網格化治理的落腳點定位為提供服務,結合參與式治理的“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理念,那么農村網格化治理才能真正發揮“自治力”的功效,村莊治理才會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2.構建網格化治理長效機制。
網格化治理是一種新生的社會治理模式,尚且處于發展初期,如何建立網格化治理長效機制以實現持續性發展,需要政府作出相關的努力,完善網格化治理制度框架。不可否認,農村網格化治理帶有明顯的行政色彩,但正是初期鄉鎮政府和相關行政職能部門的高度重視和自上而下的層層部署,才實現了網格化治理在農村的順利推行。時至今日,農村網格化治理取得了很多成效。
3.協調網格化治理中多元主體間關系。
農村網格化治理具有參與式治理多元主體參與、合作共治的特征。但如何平衡協調政府、村民、農村社會組織和企業等主體間的力量,需要進一步探討。參與式治理理論認為,各參與主體間的矛盾沖突可以通過協商來化解,但如果出現協商分歧,就可能出現村民和其他方誰說了算的問題。如果村民妥協,參與式治理的民主性會被弱化,如果村民獲勝,可能導致村民由于過度關注當下利益而忽視長遠或整體利益的問題。當前,政府和專家仍是農村網格化治理的主導力量,需要把握好介入的界限,不能過度干預。另外,在協商的過程中也會出現村民內部意見分歧的情況,這也是農村網格治理面臨的困惑。從某種意義上講,這與農村網格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有關。網格管理員缺乏相應的知識技能,在解決村民 矛盾時力不心。因此,從網格化治理的長遠發展來看,需要不斷強化網格管理人 員的專業素質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充分發揮協調多元治理主體的作用。
4.界定網格化治理的服務邊界。
在推行農村網格化治理過程中,存在網格管理員服務邊界不清的問題。網格管理員除了執行規定的職責任務外,還要處理村民的各種訴求和問題,有時甚至還要幫助村民修水管、換燈泡,給網格工作人員増加了工作負擔,導致部分網格人員產生厭煩心理。網格化治理應該有清晰的服務邊界,而不是事無巨細。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將一些服務事項交由第三方公司處理,網格接受村民的服務訴求, 但可以將其轉介給服務公司。政府將部分治理服務內容交由社會力量提供,不僅減輕了網格治理平臺的任務,而且明確了網格工作人員的服務邊界,還提升了網格服務水平,有助于網格化治理的健康發展。
5.融合人文關懷和技術治理。
網格化治理是以現代化的數字信息技術為載體,通過建構各級網格信息數據平臺實現社會治理的精細化。網格化治理信息平臺操作和流程設計簡單,信息網絡結 構相對健全,在農村網格化治理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區過度追求技術的精細化和流程的標準化,忽視了人的思想情感,缺乏人文關懷。這就表明,不斷技術化的治理,并不一定能提升行政體系對社會問題的感知力。解決農村社會治理中的問題,除了技術,還要保障村民的參與權、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為村民提供更 多的利益表達渠道,給村民充分的人文關懷,實現村民與政府、社會組織間的良好溝通,才能保障農村網格化治理的良性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