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就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靠國家政權、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的力量,各單位、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綜合手段,解決社會治安問題。其實質就是一項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統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眾路線。
2、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的名稱是什么?是常設機構還是臨時機構?
中央社會治安治理領導機構的名稱是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是協助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常設機構。
3、什么是“人防”、“技防”?
所謂“人防”,是指通過人的行為,如建立治安聯防隊、護廠隊、護村隊,組織居民“看門望戶”等以達到防范目的的防范措施。 所謂“技防”通常指采用專門技術手段進行的防范措施。如在居民區設立防護院墻,加固門窗,安裝防盜門,建立防盜、防火安全報警系統等。
4、什么是綜治屬地管理原則?
就是以地理區域的劃分為基礎,即以“塊”為基礎,所有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接受和服從所在地對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對于屬“條”系統的部門、單位,既要認真執行直屬上級部署的綜合治理任務,也要接受、服從所在地的協調與監督,為使該地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行動統一,形成合力。
5、什么是綜治“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簡而言之,就是“誰”負責的地區、部門、單位在治安上出了問題,“誰”就要對此負責。
6、什么是刑事案件?什么是治安案件?分別由什么機關受理?
刑事案件是指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或受理的案件。按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有三種情況:一是告訴才處理和其它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進行調解。二是貪污、瀆職、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以及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三是上述規定以外的其它案件的偵查,都由公安機關進行。在日常生活中遇有刑事案件,最好根據案件性質到主管機關報案。但是這了方便群眾報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控告、檢舉和外國人犯罪人的自首,都應當接受,不得推諉。對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控告、檢舉人。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保衛組織依法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和不夠立為刑事案件的輕微違法犯罪行為,通過立案確認、進行查處的案件。根據有關規定,社會上發生的一般由當地公安派出所負責查破;發生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單位保衛組織查破,沒有保衛組織的單位,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查破。另外,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需要給予警告、5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7、什么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是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群眾性的防治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防護社會安全的一項有組織有社會控制活動。
8、什么是社會幫教?
就是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依靠全社會各方面的配合,在一定范圍內,對特定的對象所進行的一種特殊的幫助教育。它的特點是既幫又教,幫教結合,以幫帶教,寓教于幫。
9、什么是社會治安?
社會治安是指社會在一定的法律、法規及制度的約束下,而呈現的一種安定、有秩序的狀態或狀況。
10、什么是社會治安重點治理?
社會治安重點治理是指對治安混亂的區域、單位和突出的治安問題集中優勢力量,采取綜合治理的措施,多管齊下,爭取在短期內取得明顯治理效果的一種工作方法。
1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體制是什么?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領導體制是,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黨政共抓,辦事機構具體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最重要的是各級黨政領導要親自過問,把一般號召和具體指導結合起來,真正擔負起綜合治理的責任。
12、黨委、政府對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黨委和政府的領導包括以下三點:一是思想政治領導;二是組織上領導;三是工作上的領導。
13、黨政一把手在綜合治理中應做好哪些工作?
黨政一把手在綜合治理中應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做好決策工作;第二,做好思想工作;第三,做好綜合治理指揮協調工作;第四,做好調研工作;第五,做好綜治的保障工作。
14、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哪些工作制度?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制度主要有:責任制度、檢查考評制度、獎懲制度、優撫制度、協調聯系制度、信息交流制度、新聞發布和宣傳制度、例會制度。
15、為什么要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雖然“條條”都有各自的系統和上級主管部門,但其工作場所和生產場所都在一定的“塊塊”管轄范圍之內,也可以說,“塊塊”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是由許多“條條”組成的。“條”、“塊”之間在協調配合上需要有一個行為準則,否則就可能發生矛盾和扯皮現象。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就是要明確“條”、“塊”關系以及各自所處的位置,消除條、塊分割、脫節的現象,充分調動“條”、塊兩個方面的積極性。當然,具體到一個地區,“塊塊”的責任相對于條條來說就更大一些,這是與我國現行領導體制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要求相適應的。
16、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發表有多少年?是中央幾號文件下發的?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發表有11年,是中發(1991)7號文件下發的。
17、全國人大黨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是何時頒布的?
全國人大黨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