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需要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并動員和協調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通過多種手段,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確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規律和原則,才能完成這樣一項艱巨的任務,這邊我們列出了五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原則以供參考。
群防群治原則
要廣泛發動各方面積極因素,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聰明才智和首創精神,形成人民戰爭的汪洋大海,不給犯罪分子任何藏身的地方和喘氣的機會。確保本單位本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扎實有效的開展下去。保一方平安,建一方業績。
科學原則、建立科學原則
要強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科學性。如果我們把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研究,那么我們就發現它具有區別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性和規律性。正是這種特殊性,使得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學科這一嶄新學科的建立,成為必要和可能。
預防為主、重在治本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重在治本的原則,就是要在宏觀上把預防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點和出發點,注重從抑制和消除產生危害社會治安現象的具體原因和條件入手,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防止違反法律、紀律、道德等社會行為規范的現象發生,從而達到治本之目的。
法制原則、確立法制原則
就是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法律的軌道,使綜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從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協調原則。統籌協調原則
要求從宏觀上對社會治安綜合治安工作予以統籌協調,以提高這項工作的整體功效。綜合治理的最大優勢在于,充分發揮事物的整體綜合效應。尤其是各主要系統包括:
指揮系統(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立法系統(國家和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司法系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部門)
群防系統(民調組織、單位內保組織、街道居委會等基層治保組織以及保安服務公司)
教育系統(公立、私立學校)
管理系統(各行政管理和監督部門)
通過以上六大系統的內在協調運作,以推動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設的正常開展,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水平。